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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于:2019-12-02 14:28:55

为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加快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确保我市消费稳定增长,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推动消费基础设施升级

鼓励传统商场、老旧厂区(在建成区内需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等改造为多功能、综合性新型消费载体。对列入市商贸流通业重点的建设(改造)项目(包括夜间经济特色街区、场所建设),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建成本)的1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度内获得奖励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当年未兑现部分可以在后2个年度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内兑现。

鼓励改造提升商业步行街,推动高品质商业街区建设。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商业特色街建设试点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促消费活动
  对承办市政府或市级有关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促消费及夜间经济活动(不含政府购买服务的活动)给予一定奖励:
  大型综合性活动,活动现场1800平方米以上,持续时间3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举办标准展位数达到100个以上、200个以上、300个以上的展销活动,持续时间2天以上,分别给予承办主体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两条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鼓励企业拓宽销售渠道,对参加由省级厅(局)要求地方组织的国内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奖励4个标准展位(每个9平方米),全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鼓励创牌创优和创新
  对评为“中华老字号”、“浙江省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老字号企业新设每个单体面积达50平方米以上直营门店,分别给予中华老字号10万元、省老字号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供应链创新及应用试点等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省级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省级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年度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的奖励10万元。
  对获得省级商贸示范镇、示范村,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商业模式创新,经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被认定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创新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现代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中小型冷库、低温配送处理中心。对新建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上的冷库投入使用后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配送额2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配送企业,购置冷链车辆、制冷设备、温控及可追溯设备等设施,按投资额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农贸市场新建冷库参照执行。
  五、支持深化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鼓励企业、个人增加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拣中心等回收设施的建设投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购置加工整理机械、运输车辆、租赁场地等实际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废旧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对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给予地方综合贡献额增量的90%奖励(以2018年为基数),一个季度兑现一次。
  六、鼓励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
  鼓励家政企业参与社区建设,在社区设立家政服务点提供居家养老、育婴、保洁等服务,按每个家政服务点房租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七、引导企业税源回流,鼓励做大做强
  首次纳入统计范围的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首次纳入统计范围的大型商贸企业年销售额达:批发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零售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住餐8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工业企业分离设立商贸企业,首次纳入统计范围年销售额达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上述三条政策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在全市范围内实质为同一家企业的不重复享受。
  以上企业持续稳定经营,年销售额同比增长10%(含10%)以上,按照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增量的60%给予奖励。
  金华市区兑现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分担。在申报兑现过程中,对申报主体在信用浙江、信用金华等平台进行信用状况核查,主体为严重失信名单的,限制财政资金扶持资格。各县(市)参照执行。
  本意见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有商贸流通业相关扶持政策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