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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发布于:2019-12-16 20:04:49 来源:厦门市商务局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会展业国际化、品牌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打造“国际会展名城”和“中国会展典范城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展览项目奖补

对在我市举办、符合条件的经贸类专业展览会进行展位奖补、规模补助和场租补助。

(一)自办展项目奖补

1.展位奖补

展览项目自首次申请补助起连续6届依次须达200、300、400、500、500、500个标准展位,未达规模的不予补助。补助届数不超过六届,当届未申请补助或未达规模的,列入累计补助届数。

(1)境内展位补助

对第1-3届项目每个标准展位补助600元,第4-6届项目每个标准展位补助400、300、200元。

单个项目境内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境外展位补助

对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有境外(含台港澳地区)企业参展的,每个标准展位补助1800元。

单个项目境外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展位增量奖励

展位补助期满后,对项目规模超过存量展位数的增量部分给予奖励,每增加50个标准展位且不少于1千平方米,奖励金额相应增加2万元。

单个项目增量奖励总额不封顶。

2.场租补助

对规模500个以上标准展位且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首届给予实际场地租金50%的补助;第2-6届的存量展览面积给予实际场地租金30%的补助;第7-10届的存量展览面积给予实际场地租金20%的补助;10届以上的存量展览面积给予实际场地租金10%的补助。对项目增量展览面积(增量展览面积是指与展览会历史最大规模相比增加的当届展览面积)给予实际场地租金50%的补助,补助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不予拨付。

补助租赁天数不超过6天,单个项目场地租金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二)引进展项目奖补

1.规模补助
  对规模500个以上标准展位且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给予20万元补助;每增加50个标准展位且不少于1千平方米,补助金额相应增加1万元。单个项目规模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在我市落地连续举办的引进展,第二届后展览面积不低于历史最大规模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上浮20%。

2.场租补助

对规模1500个以上标准展位且达3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给予实际展览场地租金50%的补助。

补助租赁天数不超过6天,单个项目场地租金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三条 会议项目补助

(一)境内会议补助

对参会人数达200-4999人的各类境内会议,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住宿四星级饭店(或相当于该档次)达500-999间夜数的,给予5万元补助;

2.住宿四星级饭店(或相当于该档次)达1000-1499间夜数的,给予8万元补助;

3.住宿四星级饭店(或相当于该档次)达1500-1999间夜数的,给予15万元补助;

4.住宿四星级饭店(或相当于该档次)达2000-2999间夜数的,给予20万元补助;

5.住宿四星级饭店(或相当于该档次)达3000-3999间夜数的,给予25万元补助;

6.住宿四星级饭店(或相当于该档次)达4000-4999间夜数的,给予30万元补助;

7.住宿四星级饭店(或相当于该档次)达5000间夜数以上的,给予35万元补助。

间夜数以四星级饭店(或相当于该档次)为基准,五星级饭店(或相当于该档次)按1.2的系数折算,其他饭店按0.8的系数折算。

(二)境外会议补助

对参会人员来自3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的境外会议,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境外参会人数达50-99人的,给予8万元补助;

2.境外参会人数达100-199人的,给予15万元补助;

3.境外参会人数达200-299人的,给予30万元补助;

4.境外参会人数达300-499人的,给予50万元补助;

5.境外参会人数达500-999人的,给予70万元补助;

6.境外参会人数超过1000人的,给予100万元补助;

7.境外参会人数超过2000人的,给予200万元补助。

(三)特大型会议补助

对参会人数达5000人及以上的特大型会议,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参会人数达5000-7999人,给予60万元补助;

2.参会人数达8000人及以上的,给予80万元补助。

(四)以会带展项目补助

参会人数达2000人且住宿3000间夜以上的会议项目(特大型会议除外),同期配套举办经贸类专业展览活动(100个以上标准展位且2000平方米以上),按常规会议项目进行补助后,再补助每个标准展位600元,单个项目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重大展览和会议项目奖补

对由知名会展机构、国际性组织或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主办,且符合高端嘉宾出席及我市产业经济发展方向相关条件的国际性、国家级、专业类高端会展项目(具体条件要求于申报指南中明确),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资金支持并协调相关活动礼遇。
 (一)重大展览项目奖补

对在我市举办的重大展览项目,奖励标准按自办展奖补标准给予最高上浮50%,不受自办展项目奖补总额限制,单个项目总额不超过800万元。补助六届期满后,参照自办展第七届起的标准继续进行奖补。

(二)重大会议项目奖补

1.重大会议项目奖补

对于重大会议项目给予最高80%的会议场地租金补助后,并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补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以会带展项目补助

对参会人数达2000人且住宿3000间夜以上的会议项目,同期配套举办经贸类专业展览活动(100个以上标准展位且达2000平方米以上),享受重大会议项目补贴后,再补助每个标准展位600元,单个项目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重大会议、展览项目不重复享受奖补。

(三)重大展览和重大会议项目活动礼遇

重大展览和重大会议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申请相关活动礼遇。

1.协调相关产业部门、市人民政府或市领导向重要嘉宾签发邀请函。

2.协调协助相关申办流程、举办场地、举办时间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3.协调申请市领导或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出席重要活动(会见交流、餐叙、致辞、出席等)。

4.协调申请供餐监管、医疗卫生保障、公共交通调度、通讯保障、公安消防等提供便利。

5.协调安排项目重要嘉宾考察鼓浪屿等国有景点单位。

6.协助参会代表赴金门观光游览。

7.根据项目主题,协调参会嘉宾与主管部门进行交流,对接相关产业,参访企业或园区等。

8.根据重大会展项目的规格、规模,协调在机场到达厅为重要嘉宾设立“绿色通道”。

9.协助境外嘉宾充分使用外国人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

(四)对市政府另行批准扶持的展览或会议项目,按批准内容进行扶持。

第五条 会展机构奖补

(一)承办机构奖励

对单个自然年度内招揽引进8个及以上会议项目的承办机构给予全年奖励总额20%的超额奖励。

(二)知名会展组织和机构落户补助

对知名会展组织和机构落户厦门后,单个年度内运营符合奖补条件的展览总面积达5万平方米或会议达3场,给予落户奖励。未达标的年度列入累计补助年度,补助总次数不超过五次,本条内所列奖励类型不重复享受。

1.全球性、区域性国际会展组织来厦设立总部、大中华地区办事处或分支机构。

全球性国际会展组织来厦设立总部单次给予70万元奖励;设立大中华地区办事处单次给予50万元奖励;设立分支机构单次给予30万元奖励。

区域性国际会展组织来厦设立总部单次给予40万元奖励;设立大中华地区办事处单次给予30万元奖励;设立分支机构单次给予20万奖励。

2.大型会展企业来厦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

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以上的从事会展活动的策划组织、设计和搭建、会务承接等业务的企业,年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大型会展企业总部搬迁至厦门,单次给予60万元奖励;在厦门设立亚太区域或大中华区总部,单次给予40万元奖励。

(三)奖励国际会议项目竞标牵头机构

对竞标国际会议项目的牵头机构,项目在我市成功落地后,给予奖励20万元。

第六条 国际认证奖励

对我市会展机构加入权威国际会议组织、展览行业组织或取得其认证给予奖励。

(一)对加入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等权威国际会议或展览行业组织的我市会展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并自申请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当年度会员费50%的补助。

(二)对取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会展活动保障与促进

(一)建立重点产业和会展平台联动发展机制
  建立由各重点产业主管部门和会展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品牌展会活动培育与引进。
  (二)建立会展综合保障联动机制
  联合综合保障部门,建立会展综合保障联动机制,为在厦举办的会展活动提供高效的综合保障服务。
  (三)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支持社会资本在厦设立面向会展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对重点投向本地会展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可在政府引导基金出资规定比例内按流程申请予以支持。
  (四)支持会展人才建设
  对新设会展类专业的厦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做好会展基础保障性工作
  对会展业课题研究及专项调研、专项统计、重点会展项目评估等活动给予经费保障。
  对会展营销推广平台建设和维护、专业买家对接洽谈等给予经费保障。
  支持举办会展业的专业培训工作。
  (六)开展会展业宣传推广工作
  对提升我市会展业整体形象和影响力进行的对外宣传推广、信息化建设、宣传品设计制作及境内外宣传推介活动给予经费保障。
  第八条 本意见由市会议展览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项奖励和补助资金申报实施细则由市会议展览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意见有效期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下载:
厦门市会议展览局_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的通知(厦会展[2019]5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