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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会展住宿餐饮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于:2020-04-07 10:58:47 来源:厦门市商务局

一、除国际会议展览外,可正常举办国内各类会议、培训班、展会等,参会人员要查验健康码和体温检测。引导旅游会展住宿餐饮企业加强经营场所的通风和消杀工作,倡导科学佩戴口罩、测体温,餐厅进餐人数应控制在满座时人数的2/3。

二、为方便群众出行,市民和游客于2020年6月30日前,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免费乘坐地铁、BRT、公交车。

三、鼓励A级景区实施免费开放,除按规定暂缓恢复开放的景区、景点外,2020年6月30日前,国有A级景区向市民游客免费开放,鼓励非国有A级景区参加免费开放活动。

四、鼓励本省游客来厦旅游,在恢复开放全省跨市旅游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我市旅行社组织招徕福建省内游客在厦过夜,按照住宿1、2、3晚分别给予30元/人·天、50元/人·天、80元/人·天的补助,每人次最多补助3晚,单个旅行社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组织室外特色文艺演出活动进景区、公园、街区等公共场所,将市、区“文化惠民”活动排期向2020年6月30日前倾斜。

六、对2020年6月30日前在会展中心、佰翔会展中心举办的会展活动免收场租费用。《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会展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15号)的政策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七、对餐饮住宿企业用水、用气,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第六条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餐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第四条(二)规定的政策,在此基础上有效期延长三个月。

对有困难的餐饮住宿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4月至6月期间发生的月份抄表结算电费,允许在原规定交纳时间基础上延后一个月交纳。

疫情防控期间的餐饮住宿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确因流动资金紧张、交费有困难的实行“欠费不停供”。

八、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限上旅游会展住宿餐饮企业和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旅游会展住宿餐饮业企业,参照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按照2019年度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提前返还失业保险费。

九、加大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扶持力度,对文化旅游、会展和住宿餐饮行业的企业,按2020年4月至6月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全额扶持。

十、对在2020年6月30日前为同一旅游会展住宿餐饮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累计减租总额不低于一个月租金的出租方,减免对应房产6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不超过减租总额。

十一、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经营状况良好、有发展前景的旅游会展住宿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厦门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的增信服务,获得银行更多信用贷款支持,实现“降低门槛、提高额度、简化手续、加快放款”目标。